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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7-02 | 阅读次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中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的内容和程序,便于工程结算的办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

第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程签证

第三条 工程签证的定义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签证的原则

(一)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同步记录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二)工程签证单上一般情况下只出现发生签证的工程量,而不能直接签定单价或总价具体金额数,特殊情况例外。

(三)工程签证时,项目负责人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无法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做到签证工程量及相关消耗量准确唯一、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四)工程签证时,项目负责人应收集与签证相关的工程资料(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或容易在工程量、价格等方面造成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建立签证的影像资料。

第五条 工程签证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施工部位、签证日期、签证连续编号。

(二)签证原因。

(三)施工过程说明、施工工程量计算公式、简图等。

(四)签证可能涉及待定价格的人、材、机项目列表(加附页列出)。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三方的意见、公章、授权经办人签字和签认日期。工程签证单见后附表。

第六条 不能办理工程签证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四)施工单位为掩盖前一道工序施工质量事故或瑕疵等增加的费用以及为增加合同外利润提出的各种虚报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的情况。

(五)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六)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包含费用及工期)。

(七)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八)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费用项目。

(九)经指挥部办公室研究不能增加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可以办理施工签证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地下自然条件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符导致的土石方工程、地下障碍物拆除与处理等其它工作内容。

(二)施工合同以外、工程量清单漏项部分、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的,但基于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经建设单位同意必须进行的工作内容。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建、缓建的工期损失。

(六)经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同意增加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工程签证的计划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签证工作联系单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会同总工或专业负责人对签证工作联系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工程部部长审批。

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经工程部部长同意后先行实施后再补办签证

施工单位的签证工作联系单按上述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始签证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未做签证计划报批或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不予结算。

第九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工程签证计划审批后应及时实施并办理工程签证单

(一)工程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现场代表、总工或专业负责人、工程部部长签字,并加盖三方印章后方可生效,签证单不得涂改,工程签证要做到“一事一签、随做随签”。

(二)签证单整理一般在签证事件结束后7天内完成,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在下一工序开始前完成签证。指挥部负责办理签证单的经办人是项目负责人。

(三)办理施工签证时,涉及人、材、机等价格确认时,合同中已有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的,经施工单位提出建议价格及依据后,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报工程部长后,由工程部务会确定;重大签证由部务会研究确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以上内容的确认要形成会议纪要,由项目负责人将原件存档,并将复印件移交材料、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部门各一份。

(四)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工程签证单一式八份,签证后指挥部执五份,施工单位执三份,由项目负责人在签证办理完后7日内移交指挥部档案室存档两份,项目负责人、造价组、材料组各执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要求施工签证随其他结算资料一并报审。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完签证后及时将签证移交造价组、材料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工程签证办理进行监督或参与。

第三章 设计变更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定义

设计变更是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设计变更的发生可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请求而导致,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完成。对于一些不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且能够降低造价,使用便利的变更,由指挥部直接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一)加强设计方案论证,严格设计变更管理,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的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或学校决定进行的,才能进行设计变更。对施工单位仅为方便施工或增加利润的设计变更请求不予受理。

(二)为了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要加强施工图纸审查及图纸会审工作,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前变更。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工作由指挥部完成。

(三)设计变更应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进行,并在技术上可行。设计变更应严格落实限额设计的原则。

(四)对设计变更应详细记录,详细说明设计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或工程的影响,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造价,应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设计变更由工程部牵头,策划部配合办理。策划部和工程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在合理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共同提高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质量。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因建设单位、使用部门对原施工图提出的变更要求,必须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指挥部据此书面文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

(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纸存在错、漏、碰或按图无法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书面上报变更申请,经指挥部审核后,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按合同规定份数(一般不少于8份)发至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并存档四份(其中包括工程部部长签字两份),同时必须将与设计变更相关的会议纪要,批准文件,联系单和设计委托等原件一并存档。

(四)设计变更预估增加金额在10万以内的由指挥部研究确定;10万至50万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0万以上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五)涉及到工程项目删减的变更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编号:

施工

单位

施工起始

日期

附:

签证原因

签 证内 容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学校工程指挥部(章)

现场代表(或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注:1. 本表一式六份,指挥部、施工单位各持三份。

2. 签证工程量计算公式、简图可在右栏中填写,如还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3. 签证单一般在签证事件结束后7天内完成,否则不予补签。

4. 项目负责人对签证内容中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签证单原件及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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