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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工程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02 | 阅读次数:

工程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指挥部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工程指挥部应对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明确监理范围、权限等。

3.依据与监理单位的合同,负责督促和检查监理单位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等执行情况。

4.负责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5.负责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和确认,并检查监理人员执行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情况。对在工程监理中不负责任的监理人员,可依照合同规定,通知监理单位更换人员。

6.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并参与监理机构组织召开的监理例会,并在例会纪要上签署意见。

7.负责检查监理人员监理日志 、审核监理资料及监理工作总结,对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资料签署意见。

8.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若发现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或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工程指挥部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理合同予以处罚。

西建大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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