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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8-06-05 | 阅读次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件

西建大20189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科学、规范、经济、高效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依法建设、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精益求精、控制成本”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和陕西省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建大党〔2017〕1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工程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组织与管理、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是学校基建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部办公室是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草堂、雁塔校区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与管理工作,也是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口工作单位。

第六条 监察、审计及财务等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

第七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经立项后,方可实施。立项工作分为校内立项和政府立项,由指挥部办公室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校内立项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学校的校园建设规划向学校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并编制工程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校内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程建设需求向学校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或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获得学校的正式立项。

第九条 申请政府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工程建设项目即获得政府正式立项。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与报规报建

第十条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有:项目的选址、工程勘察及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总平面规划、提交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及委托设计,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与确定等。设计方案原则上应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若校内单位有资质和能力完成规划设计的,为发挥学校自身专业优势,经指挥部会议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后,可通过委托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在规划设计工作完成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组织收集整理有关报规报建资料,及时办理报规报建手续。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造价控制。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高效、廉洁的履行职责。要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保证招标活动形成有序竞争。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确定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宜,凡预算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准备情况及最高限价需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招标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和相关处室的人员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具体实施招标工作,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拟定中标单位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等。评标时应邀请相关专业专家、用户代表等参与评标。

第十六条 凡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服务、建筑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方式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建筑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的发包方式由招标工作组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范围由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每个招标项目应保证至少引入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人参与竞标。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应及时补充,特殊情况无法补充时,应在《招标活动备案表》中说明情况,具体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物资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签约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学校监督部门参与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应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运行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资与设备采购

第二十条 建筑物资与设备的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高的建筑物资与设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筑物资与设备采购工作组。成员由指挥部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具体实施建筑物资与设备的采购工作。评标时应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及用户代表等参与。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资与设备的供应方式主要采用乙供(自主采购、甲控、认质认价等)和甲供两种方式。具体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物资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供和认质认价建筑物资与设备的采购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遇特殊情况,经采购工作组研究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具体按本条例第五章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物资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充分利用国家和行业信息资源,建立 “建筑物资与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采购资源信息库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七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并组建项目管理小组,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成员有土建、安装、材料、造价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履行工程签证程序。确需变更或签证的,应按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

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合同内容,确需调整时,由合同执行人提出建议,经招标工作组研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相关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 合同款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指挥部办公室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送审计处审计,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配合,对审核成果学校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经验收移交的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因接收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所有工程相关合同结算款后,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由学校财务部门牵头负责,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由指挥部办公室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综合档

案室的业务指导。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定期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内部监督管理,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依据国家及地方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实行过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工程建设中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8年5月28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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