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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02 | 阅读次数: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建设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工程上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先组织自检、自评,自评合格,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

2. 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与验收,验收合格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指挥部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预验收不合格,整改后再验。

3. 指挥部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政府质监部门和学校有关单位(国资处、总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管理与使用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使用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四、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建设工程的前期文件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材料及竣工图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首先应及时将工程实体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再由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给使用部门,同时积极做好工程决算与审计,待审计完毕后,办理相关手续。

七、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因擅自使用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擅自使用方承担相关责任。

八、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指挥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节能保温工程为5年;

八. 保修金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西建大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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